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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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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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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佛山市计量检测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佛山市计量检测工作者、计量管理人员、在佛山市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测试工作的团体和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自愿组织的非营利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计量工作的纽带和发展计量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接受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和佛山市民政和外事侨务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和组织佛山市区计量检测工作者,开展计量相关学术活动,宣传质量技术监督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培训、咨询业务,促进计量检测工作开展。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计量检测学术活动;
(二) 普及计量测试知识;
(三) 协助各级计量测试机构人员培训,开展继续教育;
(四) 组织省内及国内计量科技交流活动;
(五) 为社会提供计量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计量技术服务;
(六)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和和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计量组织;
(四) 中专以上毕业、从事计量管理工作;或虽非中等以上院校毕业,但具有丰富的计量测试工作经验者;
(五) 热心积极支持计量测试工作的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反映开展计量测试的成绩和经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组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对会员所撰写学术论文、科技建议负责组织评选奖励,并择优推荐参加上级的评选活动;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计划和部署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 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十月份, 会费标准为: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每年100元,个人理事每年200元, 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10000元,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可以一次性连交几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单位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的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执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佛山市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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